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沛县国之美家具店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江苏城投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富居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2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涉案水表的供水单位为沛县兴蓉水务发展有限公司,非富居公司,富居公司对涉案水表不具有管理和维护义务。富居公司单纯帮助新华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代收代缴水费的行为,不仅没有得到一审法院肯定性评价,反而以此判决富居公司承担责任,有违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应予撤销。

二、被上诉人新华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对涉案水表具有管理和维护义务。新华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承租范围内并无卫生间,为毛坯状态,涉案水表属于新华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的承租范围。新华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自行改造房屋,增设卫生间并改造水管、加装水表,其应当对涉案水表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涉案水表漏水原因系被上诉人新华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维护、管理不善所致,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涉案水表爆裂时间发生在2021年1月12日,时值严冬,沛县当地气温低至零下。新华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认可的事发现场照片可以证明,其对承租范围内改造加装的水管及水表未采取任何保温防冻措施,水表正上方的窗户系整夜开启状态,直接导致设备爆裂漏水,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上诉。

国之美家具店答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新华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答辩称:涉案水表所在区域为公共区域,水表也并非新华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安装,水费由富居公司收取,故安装在公共区域的设施,维护、维修义务应由富居公司承担。一审判决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城投公司答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国之美家具店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新华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富居公司赔偿国之美家具店损失46100元、经营损失10000元,合计56100元;2.诉讼费由新华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富居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8月18日,城投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与作为承租方的新华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方将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正阳大道东侧,樊哙路北侧,开元中学南侧御园8号楼1-202(p轴-T轴和7轴-11轴之间的建筑面积)出租给乙方,建筑面积为350平方米,约定用途为办公、商业,租赁期限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等;

商铺交付状态为毛坯;后新华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对该场所进行装修,并设立卫生间一处;卫生间外走廊处连接一水管,水管处安装水表一个;

2021年1月12日夜,该水表发生漏水事故,导致国之美家具店财产受损;该水表为私装;

诉讼过程中,经国之美家具店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徐州兴彭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损害物品价值进行评估,徐州兴彭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21年7月2日作出徐兴彭所评报字[2021]第2-6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委估涉案资产损失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6月10日评估值32400元,国之美家具店支付评估费3000元;

富居公司向沛县兴蓉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缴纳水费,并以该水表计量度数作为收取标准,再向承租人收取水费;

事故发生后,新华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富居公司未赔偿;庭审中,国之美家具店明确表示不要求城投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2021年1月12日夜,案涉水表发生漏水事故,导致国之美家具店财产受损,该水表虽安装在新华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的承租范围内,但新华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用水水费缴纳主体为富居公司,且富居公司按照该水表计量度数作为收取标准,其作为水费的收取单位应对该水表承担日常维护、管理义务,因其未能维护、管理义务,导致水表爆裂其存在过错,且事发时间为冬季更应对用水管道设施尽到相应义务,故,富居公司应对国之美家具店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新华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作为案涉商铺的承租人,其对商铺的装修及用水行为富居公司已明知,且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对国之美家具店要求新华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对案涉损失承担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经徐州兴彭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徐兴彭所评报字[2021]第2-6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委估涉案资产损失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6月10日评估值32400元,故,富居公司对国之美家具店的损失即32400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于国之美家具店主张的经营损失,因未提供证明因本次事故导致其经营期间的损失且庭审中国之美家具店亦陈述“国之美一直在经营”,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江苏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沛县国之美家具店损失32400元;二、驳回沛县国之美家具店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沛县国之美家具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3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4203元,由沛县国之美家具店负担508元,江苏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95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一审查明的事实具有充分的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涉案水表处于新华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的承租区域,水表连接新华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使用的卫生间。

本院认为:

国之美家具店遭受损失32400元的原因是涉案水表的爆裂,因此对涉案水表具有使用、管理职责的主体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涉案水表处于新华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的承租范围内,与新华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的卫生间相连,因此新华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对涉案水表负有直接的使用、管理职责。富居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一方,未适当履行定期巡查职责,且富居公司根据涉案水表的计量度数代收水费,对涉案水表亦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新华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富居公司未适当履行使用、管理职责,共同造成了国之美家具店的损失,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确认新华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应当承担16400元的赔偿责任,富居公司应当承担剩余的16000元的赔偿责任。

综上,富居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相应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沛县国之美家具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沛县国之美家具店16400元;

四、江苏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沛县国之美家具店1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3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4203元,由沛县国之美家具店负担508元,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江苏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0元,由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10元,江苏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2-02-14
发布日期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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