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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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行 山东省易好通讯有限公司 济南云峰酒水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杨*、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行借款本金997059.37元; 二、被告杨*、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行逾期利息(以997059.3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917%计算); 三、被告杨*、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行律师费14955.89元; 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行对被告魏*名下位于历城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房产(历城017某某某)在最高额1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山东省易好通讯有限公司、济南云峰酒水有限公司对被告杨*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6元,由被告杨*、许**、山东省易好通讯有限公司、济南云峰酒水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