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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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申佰利袜业有限公司 诸暨市恺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诸暨市恺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申佰利袜业有限公司、戚**应归还原告张**借款50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如三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张**对被告浙江申佰利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诸暨市大唐街道柱峰村的土地使用权[诸暨国用(2013)第90400358号]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3400元,由被告诸暨市恺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申佰利袜业有限公司、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