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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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温州候三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候三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叶**、尤**涤除在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4074号执行案件中原告叶**、尤**的保证责任。 二、被告温州候三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叶**、尤**涤除在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4075号、(2015)温瑞执民字第4078号执行案件中原告叶**、尤**的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温州候三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