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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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修复其位于抚顺市顺城区,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00元,评估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0元,原告***负担270元,被告***、***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