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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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齐富客家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水土一方农产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水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结清货款307494.76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资金占用费的利率6%一年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和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4月15日,原告向被告配送蔬菜、肉类和其他干货等产品共计357494.76元。原告向被告配送期间,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货款。直至2021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协商确认后签署《确认函》。根据确认函的约定,当天被告支付5万元,同时,减免货款3万元,剩余的货款277494.76元分六期支付并于每月12日前支付,如果被告不能按约定足额支付每期货款,减免条款失效,被告按尚欠款总额307494.76元支付货款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截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没有按约定于2021年6月12日支付原定的分期款46249元,即被告拒不履行应当支付欠款的义务,构成实质违约。故成讼。 被告客家王公司无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4月15日,水土公司向客家王公司配送蔬菜、肉类和其他干货等产品共计357494.76元。客家王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仅于2021年3月4日支付5万元。2021年5月26日,水土公司与客家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确认函》,约定:水土公司确认客家王公司已支付5万元货款,现欠货款金额为307494.76元;水土公司减免货款3万元,客家王公司将剩余的货款277494.76分六期支付并于每月12日前支付;如果客家王公司不能按约定足额支付每期货款,减免条款失效,客家王公司按尚欠款总额307494.76元支付货款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后客家王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水土公司与客家王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客家王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水土公司支付货款。现客家王公司违约未支付货款,水土公司有权主张客家王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综上所述,对于水土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水土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将律师费列入损失赔偿范围,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客家王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后,期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齐富客家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水土一方农产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7494.76元及利息(以307494.7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21年6月1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水土一方农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6.28元,由被告广东齐富客家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水土一方农产品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