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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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利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勇利公司、承泽公司、誉承公司、通兑公司、安兑公司、清尘公司连带向利鑫公司支付汇票金额20万元,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利率计算利息;2.判令勇利公司、承泽公司、誉承公司、通兑公司、安兑公司、清尘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事实和理由:利鑫公司与勇利公司有业务往来,2020年7月2日,勇利公司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给付利鑫公司,此票前几手背书为承泽公司、誉承公司、通兑公司、安兑公司、清尘公司,票据号码为210449106014120200430630976158,出票人为恒大郑州公司,收票人为南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票面金额贰拾万元,到期日2021年4月30日,该汇票到期利鑫公司提示付款,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拒付了此款,为此利鑫公司多次催勇利公司、承泽公司、誉承公司、通兑公司、安兑公司、清尘公司付款未果,现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恳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利鑫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恒大郑州公司,其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2-01-11
发布日期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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