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
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亿元及利息45142823.04元,并支付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1月1日罚息为18773187.96元、复利为2160227.33元;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罚息为以本金5亿元为基数,复利为以45142823.04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2.55965%计算);

二、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5万元;

三、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XXXX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XXX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范围内、按质押登记的顺位优先受偿;

四、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XXXX的房产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苏(2017)XXX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范围内、按抵押登记的顺位优先受偿;

五、查**、陆*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查**、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3859元,由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查**、陆*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4
发布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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