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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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耿*、唐**、耿**给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借款本金112258.3元、利息1998.51元、罚息48.79元、复息21.05元(该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2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及律师费4300元,2021年10月12日后,耿*、唐**、耿**如有其他向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的直接还款情形,则可在执行过程中作相应扣除; 二、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有权就案涉抵押房产即被告耿*名下位徐州市鼓楼区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8)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11305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2018)徐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76786号]所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上述债务在1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36.5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耿*、唐**、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