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久隆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7)苏0311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