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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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万亿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锦艺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万亿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锦艺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5050元; 二、被告广西万亿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锦艺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2059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891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反诉被告广西南宁锦艺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反诉原告广西万亿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损失211047元; 四、驳回原告广西南宁锦艺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广西万亿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7314元,由广西万亿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359元,广西南宁锦艺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广西万亿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358元,广西南宁锦艺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92元。 —1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