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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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汝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按照月利率8.34‰计算;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51‰计算,已经偿还的利息10147.26元应从中予以扣除); 二、被告刘*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5元,由被告史**、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