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赔偿***等四原告济损失218101.75元(其中交强险110542元,商业三者险107559.75元,在保险公司赔付时给付被告***35000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赔偿***等四原告经济损失420元(鉴定费1400元*30%=420元); 三、驳回***等四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已实际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