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医疗费理赔款164452.13元(支付方式:直接支付至原告陈**在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胡家支行6228××××6075账户内);

二、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9元,减半收取计2184.5元,由原告陈**负担32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负担1863.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至原告陈**上述账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2-02-11
发布日期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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