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东辉新能有限公司
山西东辉富利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诉人山西东辉新能有限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认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索要货款,因此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但是,本案争议标的并非给付货币,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具体到本案,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不仅包含买方给付货币,也包含卖方交付、安装设备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主要内容,如借款合同。因此,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并非原告所在地。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并非简单的买卖合同,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的《山西东辉新能有限公司80万焦炉烟气脱硝及脱硫改造项目商务合同》约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采购的为烟气脱硝系统及脱硫改造项目,合同价款由设备材料款、工程安装费构成,被上诉人最终要通过设备安装、土建工程建设等工程为上诉人建设烟气脱硝系统及完成脱硫系统改造项目。采购设备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建设脱硝系统及改造脱硫系统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且,被上诉人完成合同义务要经过设计、施工、竣工试验、验收等程序,最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付的为由烟囱、烟道、相关设备组成的不动产脱硫、脱硝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规定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因此,设备安装工程只要符合建设工程的特点,如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内容,成果符合建设工程不可移动性的特点,就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本案中的脱硫脱硝改造项目包括整体设备设施的采购、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包括了达到项目可运行状态所需的全部工程内容,因此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案移送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0月27日,山西东辉新能有限公司(甲方)与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山西东辉新能有限公司80万焦炉烟气脱硝及脱硫改造项目商务合同》载明:经甲乙双方平等充分协商,就山西东辉新能有限公司80万焦炉烟气脱硝项目及脱硫设备改造甲方向乙方采购设备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合同对设备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质量要求、工期、验收、安装、调试等进行了约定。争议解决约定为,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提出异议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该管辖条款因约定不明无效。被上诉人依据上述合同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偿还货款;原审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地点未作书面约定。在涉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现被上诉人的诉求为上诉人支付所欠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2-02-22
发布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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