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段旭东等5名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雅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损失金额详见附表;2.众华所、金元证券对雅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雅博公司、众华所、金元证券承担。事实和理由:雅博公司股票简称雅百特,股票代码002323。2016年3月25日,雅博公司在其2015年年报中首次公告中标本尔坦项目的进展、营收及利润。雅博公司于2017年4月8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披露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之后,雅博公司股票大跌。2017年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对雅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对雅博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认定。原告基于对雅博公司信息披露的信赖,在雅博公司虚假陈述期间投资了雅百特的股票,因此造成的损失,雅博公司应予赔偿。众华所、金元证券亦因雅博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相继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故应对雅博公司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雅博公司辩称,(一)本案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应为2016年3月25日,揭露日应为立案调查公告日,即2017年4月8日,基准日为2017年5月9日,基准价为12.81元。(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司法判例,如果有证据证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并非受到虚假陈述行为的诱导,则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当然也没有因果关系。从各原告买入雅博公司股票的时间节点看,在本案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2016年3月25日之后的近一年的时间内,并未买入雅博公司股票,而是在2017年2月21日雅博公司公告子公司中标项目的重大利好消息、股票价格连续上涨之后才买入雅博科技股票。显然,各原告的投资决策行为并非受到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和误导,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三)假设认定各原告的投资决策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交易因果关系,其投资损失也主要是由于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造成的,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损失因果关系。在认定系统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时,通过考察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个股股价、大盘及行业指数的波动情况来确定影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已是审判实践和投资者保护机构均认可的方法。在本案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作为雅博公司主营业务之一的光伏业务面临来自国内外的行业风险。国际方面,欧盟延长对中国光伏产品双反措施;国内方面,发改委大幅下调光伏电力等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行业风险快速集聚。同时,大盘指数和雅百特股票所处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板块指数、光伏概念板块指数均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对由于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投资者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剔除,不应由雅博公司承担。(四)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应以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作为买入平均价的计算方法。(五)各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诉讼时效应自2017年12年14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算,至2020年12月14日诉讼时效届满。

众华所辩称,众华所不存在恶意出具不实报告的行为,不应就投资者所主张的损失与雅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没有对证券服务机构的民事责任作出区分,如果证券服务机构在没有与上市公司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仍承担连带责任,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因此,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计侵权若干规定》)的观点,通过采取目的性限缩的法律解释方法,将《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的适用范围限定于证券服务机构故意或者推定故意的场合。就本案而言,众华所由于审计固有限制、缺乏核查手段,才导致无法有效发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雅博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此众华所不存在恶意,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众华所与雅博公司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也不存在明知雅博公司违法而予以隐瞒的情况,其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中国证监会对众华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涉及的是审计程序是否适当、是否违反审计准则等行政管理规范,并没有认定众华所知道雅博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也不涉及众华所是否对投资者的交易损失存在主观过错。考虑到股票投资属于风险性投资,投资者损失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判断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过错方面,理应更加严格,不能仅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就认定众华所承担连带责任。(四)众华所已经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计划和实施了审计工作,但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导致众华所未能发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众华所作为外部审计机构,对雅博公司内部行为完全不知情,要求众华所承担与雅博公司同等的责任,不符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公平原则。(五)如果审计机构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就要对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会导致审计机构可能因为一单审计业务就面临巨额赔偿甚至破产的风险,将对整个审计行业造成致命打击。(六)众华所在对雅博公司审计时,已经勤勉尽责,即便存在执业不严谨的情形,也仅构成轻微过失。根据《审计侵权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众华所仅应承担与过失大小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责任范围不应超过雅博公司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的10%。

金元证券辩称,(一)证券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本案中,金元证券全面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勤勉尽责义务,对雅博公司的相关虚假陈述行为不负有过错。中国证监会发[2019]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仅认定金元证券与雅博公司的两项虚假陈述事实有关,即对雅博公司2015年虚构海外工程以及2015年虚构国内建材贸易出具了相关意见。据此,投资者仅可就该两项事项向金元证券主张损害赔偿,金元证券应按过错比例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认定同雅博公司意见。(三)本案投资者买入雅博公司股票的行为并非雅博公司案涉虚假陈述行为所导致,故其投资差额损失与雅博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使认定投资者交易雅博公司股票的决策与雅博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案涉投资差额损失中因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造成的部分,也应当依法予以剔除。(四)本案应采用“先入先出加权平均法”作为投资者平均买入价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雅博公司原名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名称原为雅百特,2018年7月10变更为*ST百特,2020年5月29日变更为*ST雅博,股票代码002323。雅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金属屋面、墙面围护系统新材料的设计、研发;软件开发;光伏分布式电站系统的安装调试;建筑工程设计、咨询;金属板及配套材料、五金产品(除电动三轮车)、光伏分布式电站系统组件的批发(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的,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办理)。2020年5月27日,雅博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由江苏省盐城市。

2016年3月25日,雅博公司发布《2015年年度报告》。

2016年8月18日,雅博公司发布《2016年中期报告》。

2016年10月26日,雅博公司发布《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7年4月8日,雅博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载明: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7年5月13日,雅博公司发布《关于收到的公告》,载明:雅博公司于2015年至2016年9月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5.8亿元,虚增利润近2.6亿元,其中2015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73%,2016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11%。上述财务数据通过雅博公司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以及2016年三季报公布。雅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修订前)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修订前)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2017年12月14日,中国证监会针对雅博公司、陆永、顾彤莉等21名责任人员作出(2017)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经查明,雅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5年雅博公司以虚构海外工程项目的方式虚增收入20182.5万元,相应虚增当期营业利润14967.5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7.09%。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雅百特公司)通过签订《木尔坦地铁公交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虚构木尔坦地铁公交工程项目,利用李某松安排的公司构建资金循环,制造海外回款的假象,同时伪造木尔坦项目的工程进度单、人工成本计算单、材料成本等相关资料,安排公司相关人员负责工程相关建设,并将报关出口至巴基斯坦的建筑材料运送到香港、新加坡等地,然后再安排有关公司将货物进口回中国,制造项目施工假象。二、2015年雅博公司以虚构建材出口贸易的方式虚增收入1852.94万元,相应虚增当期营业利润1402.9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41%。山东雅百特公司通过安哥拉安美国际公司(以下简称安美国际)伪造虚假的建筑材料出口合同,将报关出口至安哥拉的货物运送至香港,然后再由其控制的关联公司将货物进口回中国。三、2015年至2016年9月雅博公司以虚构国内建材贸易的方式虚增收入36277.48万元。其中,2015年虚增收入26147.24万元,相应虚增当年利润6855.8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1.57%;2016年1月至9月虚增收入10130.24万元,相应虚增利润2423.7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9.74%。山东雅百特公司利用其控制或安排的公司,签订无真实需求的购销合同,伪造出入库凭证,通过部分销售客户银行账户并向其支付一定资金通道费的方式,伪造“真实”的资金流,虚构国内建材贸易。综上所述,2015年至2016年9月,雅博公司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建材出口贸易和虚构国内建材贸易的方式,共虚增营业收入58312.41万元,虚增利润25650.11万元。雅博公司于2016年3月、2016年8月、2016年10月分别公告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中期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雅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陆永时任雅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是上述财务造假行为的首要策划、决策、组织者。

2017年12月16日,雅博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公告》。

2019年5月24日,中国证监会针对众华所、孙勇、顾洁作出(2019)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众华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5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并合计处以174万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人员也作出相应处罚。证监会认为,众华所及相关人员在为雅博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为雅博公司提供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实现审核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在审计雅博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根据众华所审计工作底稿,雅博公司2015年收入出现多处异常情况:第一,木尔坦项目毛利率高达74.16%,且通过多个第三方公司大批小额回款。第二,向安美国际销售出口建材的交易标的为钢材、铝材等普通建筑材料,毛利率却高达81.54%。第三,国内材料销售收入大幅增长且收入的分类列示更改。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后,众华所认为雅博公司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与舞弊相关)是收入的真实性,并设计了一系列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经查,由于众华所缺少应有的职业审慎及职业怀疑,上述应对措施存在获取审计证据不完整、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的情况,未做到勤勉尽责。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众华所对木尔坦项目的审计程序不到位。1.未审慎核实木尔坦项目来源的真实性。众华所审计底稿中只有一份雅博公司与首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工程公司)的合同,并未获取到雅博公司的中标文件,也未取得总包方巴基斯坦HabibRafiqLimited公司(以下简称HRL公司)将工程分包给首都工程公司的分包合同,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或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木尔坦项目来源的真实性。众华所的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能审慎核实木尔坦项目来源的真实性。众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2.未审计核实工程回款的真实性。木尔坦项目通过多家公司大批小额回款,且毛利率高达74.16%,明显高于雅博公司其他同类项目39.17%的平均水平。上述交易,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5号——重大非常规交易》中规定的“交易的形式显得过于复杂”、“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格”的情形,可以认定为重大非常规交易。注册会计师在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应对与重大非常规交易相关的舞弊风险时,应当保持职业怀疑。众华所未能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相关证据验证雅博公司关于外汇管制的说法,对同一海外客户为不同项目回款、海外回款方公司地址在国内等异常情况也未进一步核实。众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3.对木尔坦项目使用的建筑材料出口未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众华所在审计雅博公司向木尔坦项目出口建筑用材时,审计底稿中仅收集了木尔坦项目施工合同、报关单等材料,未获取能显示货物实际运输目的地的货物提单等证据以进一步核实建筑材料出口的真实性。众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4.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确认存货权属。由于2015年底木尔坦项目尚未竣工结算,雅博公司期末将其放置在“存货”科目进行列示。众华所项目组成员俞某琦于2016年2月3日至2月5日赴巴基斯坦实地考察公交站台建设情况,在未能确认走访公交站房确为雅博公司所建的情况下,俞某琦仍拍摄了照片作为审计证据。众华所现场核查程序不到位,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确认存货权属,其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3号——存货监盘》中“除存货的存在和状况外,注册会计师还可能在存货监盘中获取有关存货所有权的部分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应用指南》中“存货监盘本身并不足以供注册会计师确定存货的所有权,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执行其他实质性审计程序以应对所有权认定的相关风险”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5.未对巴基斯坦当地的材料供应和劳务服务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审计底稿显示,众华所在出具2015年年度审计报告前未对木尔坦项目的当地材料供应商和劳务供应商进行访谈或实施函证等审计程序,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确认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众华所未对巴基斯坦当地的材料供应和劳务服务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二)众华所对雅博公司2015年度安美国际的销售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1.众华所未充分关注异常情况。雅博公司与安美国际签订合同日期是2015年4月8日,合同约定装货时间为2015年5月22日之前,而该货物的实际出口时间为2015年9月16日、10月9日、10月13日,实际的报关出口时间早已超出合同约定之限,众华所却并未关注,仅获取了部分报关单,便得出交易真实的结论,缺乏应有的职业怀疑。安美国际给众华所的邮件回函中包含游某的名片,显示游某有多个身份,分别为中国对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久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久仁)、安美国际的工作人员。其中上海久仁是雅博公司虚构的国内钢材销售客户。众华所在知悉游某具有国外客户安美国际工作人员和国内客户上海久仁工作人员的双重身份后,缺乏职业怀疑,未全面审慎核查雅博公司国外销售客户的相关情况,未进一步核实雅博公司与国外销售客户材料购销业务的真实性等情况。2.未审慎核实销售回款的真实性。对安美国际销售业务的回款方与木尔坦项目部分回款方相同、香港回款方公司地址在上海的异常情形,众华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审慎核查海外付款公司的背景等情况以确认销售回款的真实性。众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3.对材料出口未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众华所在审计雅博公司向安哥拉出口货物时,审计底稿中除收集了销售合同和报关单外,未获取能显示货物实际运输目的地的货物提单等证据,以证明雅博公司出口至安哥拉的货物实际运抵安哥拉。众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三)众华所对雅博公司国内材料销售收入的审计程序不到位。众华所未关注雅博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中收入列示分类的更改,未对国内材料销售业务收入大幅增长保持应有的审慎;未审慎核查合同、出入库单据等证据。二、众华所为雅博公司提供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服务时未勤勉尽责。众华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中资产实际盈利数据存在严重不实,未能如实反映实际盈利与预测利润的真实差异,仅根据年报审计底稿出具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审核报告,未基于有关异常情况,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三、众华所为雅博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审核服务时违反相关业务规则。众华所未审慎核查销售合同及发货单、控制测试程序无法达到控制测试目标,未揭示雅博公司与财务报表有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其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流于形式。

2019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针对金元证券、陈绵飞、李喜作出(2019)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金元证券持续督导业务收入1000万元,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人员也作出相应处罚。中国证监会查明,2015年2月10日,金元证券与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电气)签署《独立财务顾问协议》,金元证券成为山东雅百特公司借壳中联电气的财务顾问。当年,山东雅百特公司完成借壳上市,2015年8月27日,上市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变更为雅百特。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金元证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承担持续督导责任,先后出具了《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关于山东雅百特公司的专项核查意见》等。经查,金元证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出具的《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存在虚假记载。关于山东雅百特公司巴基斯坦木尔坦工程项目,金元证券出具的《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与事实不符。雅博公司借壳上市时,木尔坦项目为《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报告书》中所述的重大未开工合同之一,但在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中,金元证券只保存了木尔坦项目的施工合同,未对该项目进行必要的核查,未对公司盈利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其工作不足以支持其出具《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关于2015年雅博公司虚构国内建材贸易,金元证券未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年报审核等任何方式关注到雅博公司建筑材料购销业务异常增加,也未与会计师沟通核实公司的业务结构、盈利模式等情况。在知悉李某松担任多家雅博公司供应商董事长,相关贸易业务存在异常的情况下,未尽到注意义务,未进一步核实雅博公司与李某松所控制、安排公司的购销情况,未发现雅博公司存在虚构建材销售收入的情况,其出具的《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存在虚假记载。二、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的核查意见存在虚假记载。(一)2016年6月报送江苏证监局的核查意见存在虚假记载。首先,金元证券获取的核查资料不足以支持核查结论。对于项目的真实性,金元证券并未调取雅博公司木尔坦项目的中标文件、首都工程公司的中标文件、总包方HRL公司将工程分包给首都工程公司的分包合同等关键材料。其次,金元证券未对雅博公司提供的解释进行独立判断。对于畸高的毛利率,雅博公司仅以巴基斯坦行业发展水平较低,政治局势及外汇管制风险、国际市场汇率变动等为由进行解释,金元证券并未进一步核实或分析其合理性。对于木尔坦项目通过第三方公司大批小额回款的事实,金元证券并未进一步核实巴基斯坦当时的外汇管制政策。最后,金元证券利用了会计师的工作,但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二)2016年10月报送的专项核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元证券核查人员未在核查中获取关键材料,未前往木尔坦项目现场,也未对参与核查人员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提供的核查结果进行必要的核实,最终未发现雅博公司虚构木尔坦项目。金元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修订前)第一百七十三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情形。

2017年4月8日至2017年5月9日期间,深证综指下跌8.91%【(2028.33-1847.64)÷2028.33×100%】,申万建筑材料行业指数下跌7.62%【(6330.93-5848.75)÷6330.93×100%】,雅百特股价下跌35.62%【(16.93-10.90)÷16.93×100%】。

另查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业已生效的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两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博公司(2021)鲁民终457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生效民事判决认定,雅博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3月25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7年4月8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17年5月9日,基准价为12.81元,应剔除的系统风险影响比例为20%。

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含审计报告)和《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发布后市场的反应。雅百特股票于2016年3月3日停牌,《2015年年度报告》于2016年3月23日公告,3月25日复牌后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于2016年4月9日公告,在此之前4月5日至4月8日4个交易日连续上涨,《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公告后,雅百特股票于此后两个交易日4月11日和4月12日连续下跌。

2021年4月25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4破申3号民事裁定:受理江苏福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雅博公司的重整申请。2021年4月29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交由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2021年5月6日,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402破3-1号决定,指定雅博公司清算组担任雅博公司的重整管理人。

2020年12月3日,各原告诉雅博公司、众华所、金元证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向本院递交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业已认定,雅博公司的行为为证券信息虚假陈述,故雅博公司应对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业已生效的(2021)鲁民终457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雅博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3月25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7年4月8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17年5月9日,基准价为12.81元,应剔除的系统风险影响比例为20%,对此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各原告的损失计算。《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根据该规定,各原告在雅博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至揭露日仍然持有,故应认定其投资损失与雅博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根据该规定,各原告实际损失的计算公式应为:投资实际损失=投资差额损失[持仓数量×(平均买入价-卖出价格或基准价)×(1-系统风险影响比例)]。上述平均买入价本院按照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计算,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各按投资差额损失的千分之一计算。据此,计算出各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含利息损失)详见附表,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众华所、金元证券在案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应否承担责任问题。《证券法》(2014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众华所在出具2015年度《审计报告》《关于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金元证券在出具《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存在虚假记载,主要表现在:众华所对木尔坦项目和销售出口建材的毛利率过高、木尔坦项目通过多个第三方公司大批小额回款、国内材料销售收入大幅增长且收入的分类列示更改等异常情况,缺少应有的职业审慎及职业怀疑,对雅博公司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而设计的应对措施存在获取审计证据不完整、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的情况;金元证券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开展工作,未对木尔坦项目进行必要的核查、未对公司盈利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未关注到雅博公司建筑材料购销业务异常增加,也未与会计师核实雅博公司的业务结构、盈利模式等情况,在知悉李某松担任多家雅博公司供应商董事长、相关贸易业务存在异常的情况下,未尽到注意义务,未进一步核实购销情况,未发现雅博公司存在虚构建材销售收入的情况。投资者对众华所、金元证券等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出具的报告、意见合理信赖,于雅博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雅百特股票而产生损失,有权向证券服务机构主张赔偿。众华所、金元证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出具案涉不实报告时没有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众华所、金元证券承担责任的范围。根据《证券法》(2014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证券服务机构向投资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过错推定为归责原则,认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范围应遵从责任与过错程度相当的侵权法基本法理。本院认为,证券服务机构履职时应当勤勉尽责,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应尽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根据其故意、过失等不同过错程度确定其责任。本案中,雅博公司是信息披露的当然义务人,也是披露基础信息的提供者,众华所、金元证券系依据雅博公司提供的基础信息发表意见,对该基础信息予以核查、验证、确认等。对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雅博公司承担严格责任,众华所、金元证券未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其中众华所存在获取审计证据不完整、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情况,金元证券存在未进行必要审慎核查情况,均存在过失,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众华所受到行政处罚所涉三份报告均向社会公众公告,涉及对雅博公司2015年度木尔坦项目、出口建材销售以及国内材料销售三项虚假陈述,其所作不实报告公告后,雅百特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市场反映强烈,故本院结合众华所的工作职责、过错程度以及不实报告对投资者的影响力等因素,酌定众华所在30%的范围内对雅博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金元证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涉及三份报告,但仅《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向社会公众公告,另两份向江苏证监局报送的《专项核查意见》未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无证据证明该两份《专项核查意见》对投资者的投资产生影响,故在确定金元证券责任时仅考虑《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的影响。《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涉及2015年度木尔坦项目和雅博公司国内建材销售业务两项虚假陈述,《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在《2015年年度报告》之后向公众发布,两份报告内容存在部分重合,从雅百特股价的变化来看,《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对市场的影响小于《2015年年度报告》的影响。本院结合金元证券的工作职责、过错程度以及不实报告对投资者的影响力等因素,酌定金元证券在20%的范围内对雅博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2020年12月3日,各原告诉雅博公司、众华所、金元证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向本院递交诉讼材料。上述事实发生于本案诉讼时效届满之前,故各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对各原告诉讼请求中成立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因系统风险造成的损失,应由各原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段旭东等5名原告对被告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计享有84414元的债权(各原告的债权数额详见附表);

二、被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赔偿义务在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三、被告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赔偿义务在2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四、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段旭东等5名原告及被告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详见附表;应由被告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被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30%的责任范围内、被告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20%的责任范围内与被告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表:段旭东等5名原告的身份信息、诉讼请求金额、判决金额及本案诉讼费的负担明细表

裁判日期 2022-01-06
发布日期 2022-03-1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