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000元及利息15263.27元及相应利息(以19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25‰计算);

二、被告杨**、孙**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余额3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杨**、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履行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张*、姚*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9元,减半收取2250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8
发布日期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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