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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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缔造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青岛鲁华幕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209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209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青岛鲁华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缔造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搬迁补助费273280元,停产停业损失1708000元; 四、驳回青岛缔造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青岛鲁华幕墙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925元,由青岛缔造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3793元,由青岛鲁华幕墙有限公司负担29132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岛鲁华幕墙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925元,由青岛缔造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5855元,由青岛鲁华幕墙有限公司负担17070元。青岛鲁华幕墙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青岛缔造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