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莱芜正泰钢铁有限公司
山东昌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泰亿卓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山东莱芜正泰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泰亿卓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返还借款6800000元及利息(以68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山东昌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刘**、祁**、王*、周*、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山东莱芜正泰钢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被告山东莱芜正泰钢铁有限公司、山东昌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刘**、祁**、王*、周*、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13
发布日期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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