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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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沂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7.6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以80000为基数,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以99997.6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7909.99元;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