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菏泽雅陆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鄄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石**的医疗费17400.02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80、伤残赔偿金92001元(87452元+4549元)、误工费13800元、护理费5400元、营养费24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检查费2990元共计146771.02元被告王**赔偿51369.85元、菏泽雅陆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29354.2元、被告山东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29354.2元,剩余36692.75原告自行承担 二、被告王**支付的17800元待履行时一并结算; 三、上述履行款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原告本案中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9.44元,减半收取计1904.72元,由被告王**负担613.3元;菏泽雅陆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1元、山东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1元,原告负担589.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