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雁山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9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9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项; 三、驳回青岛雁山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30元,由青岛雁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30元,段**负担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48元,由青岛雁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