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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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返还给原告绍兴上虞东大针织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889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绍兴上虞东大针织有限公司以889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付,利随本清;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中的884356.96元及其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绍兴上虞东大针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9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共同负担其中的1759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