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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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肇源县肇源镇冠大马力化肥商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肇源县肇源镇冠大马力化肥商店货款8000元。 二、驳回原告肇源县肇源镇冠大马力化肥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肇源县肇源镇冠大马力化肥商店负担5元,由被告赵**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