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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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贷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编号为21020200425078335494的《中国建设银行“裕农快贷-农户信用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逾期罚息利率、复利标准计付); 二、被告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律师代理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元,由被告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