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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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叶**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5792.76元。鉴于被告程**已垫付352.96元,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时,其中352.96元直接支付给被告程**,余款15439.8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叶**; 二、驳回原告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至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裁判日期 | 2022-02-21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