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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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漳州市百顺塑胶有限公司 厦门艾欣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艾欣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市百顺塑胶有限公司货款44676.1元及违约金(其中货款44519.3元的违约金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货款156.8元的违约金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应对厦门艾欣食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条债务中的货款44519.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44519.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漳州市百顺塑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490.5元,由厦门艾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