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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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482954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担保人闫刚名下银行存款482954元。 案件申请费293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2-03-11 |
发布日期 | 2022-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