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历下福庆恒珠宝商行
章丘市双山朱庆春珠宝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朱**、被告朱庆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历下福庆恒珠宝商行货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济南历下福庆恒珠宝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朱**、被告朱庆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06
发布日期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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