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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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2月20日的利息为3131.25元,嗣后利息以103131.2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0925%计算,被告张**偿还的261.88元在逾期利息中予以扣除);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给付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6元,减半收取计1533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