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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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昆明迪耐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嵩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4日、12月20日签订的《爆破施工合同》、《御景新城场地爆破施工合同税款补充》。 二、由被告云南嵩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迪耐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17588.57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03517.7元。 三、由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及违约金在应付被告云南嵩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011元,减半收取5005.5元,由被告云南嵩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