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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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885,922.72元,自2017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完毕止; 二、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3,246,107.72元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61元由被告苏兴公司承担27,201元,原告***承担17,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