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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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范**、范**应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行借款本金199931.68元,并支付利息6632.93元(截止2021年3月4日,从2021年3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仍按合同约定计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二、被告范**、范**应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行律师代理费45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66元,减半收取2233元,财产保全费1575元,合计3808元,由范**、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