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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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红兴隆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借款本金67897.36元、支付逾期利息9037.23元,合计76934.59元,并自2021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3.87%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宫晨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76934.59元,以及自2021年8月4日起应支付的逾期利息,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三、宫**、宫晨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的还款义务,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可以与宫**、宫晨协议以坐落于北兴农场金兴小区5栋2单元4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S2000225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2元,减半收取1036元,由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负担174元,由宫**、宫晨共同负担8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