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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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鼎益广告有限公司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昌路分社 甘肃中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中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昌路分社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借款利息651429.25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2021年4月21日之后的借款利息按逾期年利率12.051%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甘肃中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认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昌路分社有权对被告甘肃鼎益广告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施国用(2014)第6××0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编号:施他项(2017)第6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若被告甘肃中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认时间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甘肃鼎益广告有限公司、韦**、徐*、勾**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25.83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中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肃鼎益广告有限公司、韦**、徐*、勾**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