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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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 河南兴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名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兴达投资有限公司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名众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河南兴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兴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谢**、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期间备付金52767.35万元(计算至2020年12月20日)、律师代理费80万元,共计52847.35万元,并支付期间备付金自2020年12月21日起按协议约定计算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河南兴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兴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谢**、孙**若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股权、对日昇實業(中國)有限公司持有的日升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深圳市名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名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驳回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994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54940.5元。由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8444.6元;由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河南兴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兴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谢**、孙**、深圳市名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名众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8649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2-01-14 |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