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欣凯旋实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欣凯旋(同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用益物权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同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预查封被申请人欣凯旋(同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同江市经济开发区宗地编号为2××0-L-2号(合同编号为2××0出让04号,2019-L-2地块),土地面积为3487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转让、抵押和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二、冻结被申请人欣凯旋(同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账号为1727××××1076的账户内存款48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保全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在实体裁判或调解时确定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2-01-12 |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