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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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昌信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聂立军、陈素秋、张维因亲属聂胜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遭受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428661.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90000元(180000元×50%,含精神抚慰金15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替代被告萍乡市昌信物流有限公司赔偿401598.45元[(1428661.5元-90000元)×30%],以上共计赔偿491598.45元。由原告聂立军、陈素秋、张维共同自行承担937063.05元[(1428661.5元-90000元)×70%]。 二、驳回原告聂立军、陈素秋、张维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聂立军、陈素秋、张维共同负担1197元,萍乡市昌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13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