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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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弘景博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兴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经查,北京弘景博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8月11日注销工商登记,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状态均为吊销。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公积金、车辆、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股权、债权等相关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等可供执行财产。因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宁夏兴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权益,应由被执行人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弘景博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宁夏兴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弘景博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石家庄市荣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弘景博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