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广元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启明星公司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五十万元以及利息(从2013年9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被告因工作上的需要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承诺在三个月内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息后还清,同时出具了盖有被告单位公章借条一张。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口头承诺用此款抵扣原告修建职工小区的建设维修基金,后经原告核实,被告并未履行承诺。2019年12月11日,广元国大科技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启明星公司进行重整,2019年12月27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重整申请。2020年3月16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指定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担任启明星公司管理人。综上,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1.我局向启明星借款50万元属实,是2013年我局代表政府工作组,借款不是建设局使用是政府工作组使用的;2.原告出示的证据中(借款50万元,到款期限是2019年,明确约定三月内还款,故还款期限是到2013年12月3日);3.口头承诺是抵扣原告建设小区的建设资金,该陈述不属实。维修资金:我们借款债权人是启明星公司,维修资金所有人是启明星小区业主缴纳的维修资金,不是启明星公司该缴纳的,不能抵扣,且现在维修资金改作维修基金,建设局任何人不能拿老百姓的钱,启明星公司不是实际所有人,不存在抵扣,原告有诉权,但是已经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出示证据:借条、银行回单、记账凭证等,证明:我们向广元市房地产处缴纳维修基金100万元(2014.3.14),证明从2014年我们向建设城乡建设局缴纳100万元,余额50万元,这是以折抵方式进行维护合法权利。

被告质证,电子回单(34.2万元;100万):真实性认可;记账凭证、取款单:不认可;维修资金组成:均是原告单方主张,证据三性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我们坚决不认可。维修资金是业主的,不是启明星公司的,启明星没有权利代表业主缴纳该钱,故原告的理由不成立。

被告无证据出示。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回单与本案事实相关联,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9月4日,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今广元住建局)向启明星公司开具借条一张,借条:“今借到贵公司现金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三个月内偿还本息(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条加盖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印章。启明星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广元住建局指定账户转账50万元。

启明星公司针对上述借款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

另查明,2019年12月27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启明星公司破产重整申请,2020年3月16日,本院指定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担任启明星公司管理人。

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借款发生于****年**月**日,还款期限为3个月,本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返还,故启明星公司从2013年12月5日起即应知晓其权利受到损害,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主张权利时,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关于维修基金抵扣的相关约定,一是无有效证据证明双方达成过该约定,二是原告未足额缴纳维修基金的行为不能当然认定为抵扣,三是欠缴维修基金的行为与本案系不同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了本案债权。故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应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成立,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广元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四川广元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9
发布日期 2022-03-1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