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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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江苏蓝桥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64671.33元,并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暂定0.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原告取得商业承兑汇票两张,票据号码分别为210464100530320200728689823801、210464100530320200728689823836,出票人均为儋州宜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均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分别为151420.14元、113251.19元,出票时间均为2020年7月28日,汇票到期日均为2021年7月28日。上述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向出票人请求付款,出票人未予付款。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是儋州宜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依法追加其为共同被告,而儋州宜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是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录 附本案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 发布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