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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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奥吉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奥吉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奥吉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芊卉花木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芊卉花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支付借款利息237778.78元。 二、被告奥吉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奥吉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奥吉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刘**、常**、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奥吉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奥吉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奥吉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刘**、常**、朱*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芊卉花木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3.5元(减半后),保全费1770元,共计4203.5元,由被告洛阳芊卉花木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奥吉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奥吉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奥吉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刘**、常**、朱*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