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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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4828.73元及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1%计算),并支付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欠付利息的复利(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上浮50%计算,执行时扣减已还利息37.81元,复利10.3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9元、邮寄费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