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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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邱**、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78.5元(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间)、公摊电费59.49元(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间); 二、限被告邱**、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尚欠的物业服务费27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从2021年8月18日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邱**、叶**负担。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已同意由败诉方直接向胜诉方支付,被告邱**、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迳付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