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发布于:2022-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美豪骊致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创五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调解书

原告郎*诉称: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00000元以及利息10138.32元(以投资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暂计至2021年6月26日,以后顺延至上述投资款项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700元。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通过被告创五板公司运营的平台,知悉由被告创五板公司发起并主的关于被告美豪公司的投资项目,被告美豪公司对投资项目作出详细说明。被告美豪公司提出将投资款转换成购买股权的方式作为担保,以消除原告的投资风险顾虑和保证原告的投资权益。经被告创五板公司指示,原告与被告美豪公司、以及作为被告美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卢**签订《投资协议》[协议编号:(2019)第五创投资字第014号],约定原告通过被告创五板公司运营的服务平台购买被告卢**对被告美豪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投资额为100000元。原告根据协议约定,将上述投资款汇至被告创五板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通过被告创五板公司进行认购完成最终投资,并由被告卢**代持原告所投资的股权份额。原告不参与被告美豪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二、被告卢**在该《投资协议》第6.1条里,承诺对被告美豪公司的各项义务即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本金、投资收益、回购价款、违约金、利息、实现债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等),担保期限为3年。被告创五板公司也向原告作出《担保函》,承诺对被告卢**在《投资协议》[协议编号:(2019)第五创投资字第014号]的各项义务即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本金、投资收益、回购价款、违约金、利息、实现债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等),担保期限为3年;三、根据《投资协议》第2.3条约定,原告的投资收益分配方案按附件一所载为准。其中在附件一的收益分配方案的业绩对赌条款中,自被告美豪公司开业之日起第2至6个月内,被告美豪公司每月分配给原告的最低收益应达到2%;自被告美豪公司开业之日起的第7至第42个月内,被告美豪公司每月分配给原告的最低收益应达到投资人投资本金的2.5%。若被告美豪公司每月分配给原告的实际收益金额不足上述约定的最低收益时,被告卢**须在当月分配收益时补足差额,如实际收益金额超过上述约定的最低收益时没超出部分将累计至下一个月度的收益计算范围中。即被告美豪公司、被告卢**在该业绩对赌条款中对原告作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四、但被告美豪公司在2020年10月起,通过单方决定,擅自将前述收益方案变更为按原告投资额的年化率8%发放收益。且原告也无法从被告创五板公司运营的平台提现收益。被告美豪公司明确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已经违反在《投资协议》里在附件一业绩对赌条款里关于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另外,截止起诉前,被告卢**也没有按照《投资协议》第3.3条的约定,将原告受让的股权比例(代持部分)的项目公司股权,质押给珠海五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办理工商股权质押手续,也属于《投资协议》第七条违约条款第(2)项的违约情形。综上所述,原告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做出公正判决,维护原告合法利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广州美豪骊致酒店有限公司,以原告郎*投资额100000元的8折扣减原告郎*已提现收益14149.65元的剩余部分65850.35元,以及诉讼费1308元,合共67158.35元分三期向原告郎*支付完毕;

二、被告广州美豪骊致酒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前,向原告郎*支付上述第一款款项67158.35元的三成即20147.51元;

三、被告广州美豪骊致酒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前,向原告郎*支付上述第一款款项67158.35元的三成即20147.51元;

四、被告广州美豪骊致酒店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前,向原告郎*支付上述第一款款项67158.35元的四成即26863.34元;

五、被告卢**、被告深圳创五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广州美豪骊致酒店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广州美豪骊致酒店有限公司,于前述第二、三、四项中的三期款项中,若出现任何一期款项没有按时足额支付的情形,原告郎*有权自次日起,就全部投资款项100000元,律师费5700元,诉讼费1308元,合共67158.35元,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广州美豪骊致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卢**、被告深圳创五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方的强制执行程序。

七、案件受理费2616.77元,减半收取1308元。(原告钟伟斯已预交),由原告钟伟斯承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2021-10-14
发布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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