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方园物流有限公司
佛山市欣达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欣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劳务水刀机维修费用7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劳务水刀机返厂维修运输费1800元;3、判令被告支付诉讼人工工资3000元及车费1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2020年6月16日,原告承运佛山市晨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务水刀机一台,运往被告公司发往四川成都。被告报价运费3000元,保险125元,被告没有开那个收据和合同,双方只有口头约定。原告同意后被告安排叉车司机把劳务水刀机卸货下来,叉车司机因操作失误,把劳务水刀机摔在地上。经佛山市晨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技术员现场查验,认定该劳务水刀机损坏严重,需返厂维修,维修费用7800元,返厂物流运费1800元,原告已支付完,现请求被告予以赔付,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欣达公司辩称:我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原告没有将涉案劳务水刀机交付给我司。原告用货车将劳务水刀机拉到我司所在的货运市场,原本是要在该货运场内将劳务水刀机交付我司来承运。然后原告尚未实际将货物交付给我司时,货物已经发生损坏,因此我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欣达公司将案外人佛山市晨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亮公司”)交运的劳务水刀机共六件货物,委托方园公司从广州运往四川成都,双方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2020年6月16日,欣达公司将劳务水刀机等托运货物自行用货车运往方园公司所在的货运场,在将货物交付给方园公司承运的过程中,劳务水刀机从货车上摔落在地受损。

诉讼中,欣达公司、方园公司对以下问题发生争议:

一、劳务水刀机损坏的责任承担问题。

欣达公司主张导致劳务水刀机受损的原因在于方园公司安排的叉车司机在卸货过程中操作不当所造成。事情发生经过如下:2020年6月16日,其司将劳务水刀机等货物送到方园公司所在货运场后,方园公司安排司机驾驶叉车将其司货车上的货物卸下。司机用叉架叉起放置在劳务水刀机旁边的机器时,叉架碰到了旁边的劳务水刀机,导致劳务水刀机失去平衡摔落。为此,欣达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照片,拟证明劳务水刀机受损的事实。2、微信聊天记录、欣达物流托运单,拟证明其将案涉货运交由方园公司承运的事实。3、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该视频显示,案涉劳务水刀机原本放置在一部蓝色的长板货车上。一叉车司机驾驶叉车正在将货车上的机器设备卸下。当叉车叉架插入靠近叉车一端的机器准备将机器抬起时,放置在货车里端的劳务水刀机头朝下翻落至货车外。经质证,方园公司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从图片可见,该机器很陈旧,是二手机器设备。对证据2表示不清楚,但确认其司承运欣达公司交运的货物从广州运往成都的事实,同时抗辩事发时货物尚未交付其司。对证据3表示由法院依法核实。

方园公司主张欣达公司关于劳务水刀机受损的原因是叉车司机操作不当的陈述不属实。方园公司确认其司安排司机驾驶叉车对欣达公司交运的货物进行卸货和装货,但认为叉车的叉架的长度不可能同时叉起两台机器,劳务水刀机不可能是因为外力的作用导致摔落。其司事后查看监控视频了解到,当时欣达公司的货车上放置着两部机器,劳务水刀机有四吨重,另外一台机器只有几百斤重。但是欣达公司当时没有将哪台机器重哪台机器轻告知其司,导致司机驾驶叉车先抬起轻的那一台机器,从而造成货车失去了平衡,劳务水刀机发生倾斜摔落。对此,欣达公司认为方园公司主张由于货车失去平衡导致劳务水刀机倾斜自行摔落的说法是不成立的。货车本身重达七吨多,而机器重量只有三吨多,如果不是外力作用的话,劳务水刀机是不会自己从车上摔落的。

二、劳务水刀机损失金额的认定问题。

欣达公司主张其因本次事故造成以下损失:1、维修费7800元。欣达公司主张其将案涉劳务水刀机运回晨亮公司维修,其已向晨亮公司实际支付了维修费,劳务水刀机现已维修完毕。2、运输费1800元。欣达公司主张其将劳务水刀机从事发地(广州)运回晨亮公司所在地佛山市,产生运输费1800元。3、人工工资3000元和车费1000元。欣达公司主张其因处理本次纠纷以及将机器交付运输、维修产生了人工成本3000元以及处理事故人员的交通费损失1000元。欣达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晨亮公司2020年9月10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晨亮公司确认案涉劳务水刀机由其司进行维修,维修费7800元已由欣达公司支付。其司不负责劳务水刀机从事发地运回该司进行维修的运输费,运输费由欣达公司与方园公司协商解决。2、收款收据,拟证明晨亮公司已于2020年6月21日将维修完毕的劳务水刀机以75000元出售给冷兴利。3、微信转账凭证,显示冷兴利转账支付75000元。4、中国农业银行单位账户明细对账单,显示欣达公司在2020年7月17日支付7800元,附言“机器维修费”。5、手机短信,显示中国农业银行以短信方式通知欣达公司账户交易变动情况,内容为欣达公司的农行账户于2020年7月17日向晨亮公司转出7800元。6、晨亮公司在2020年7月18日出具的发票,显示欣达公司因劳务水刀机维修费支出7800元。7、晨亮公司在2020年7月18日开具的销货清单,拟证明劳务水刀机维修配件的数量和价格。8、佛山市金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欣达公司出具的发票,发票内容服务名称为运输服务,规格型号为劳务水刀机,价格为1800元。9、金运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承运单,显示托运日期为2020年6月19日,出发点为广州,到达站为南庄,货物名称为机器设备,数量为1件,运费1800元。庭审过程中,欣达公司明确运费1800元包含其司将案涉劳务水刀机从佛山运往广州交由方园公司承运的运费900元,以及劳务水刀机损坏后从事发地运回维修公司所在地的运费900元。方园公司未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方园公司不确认欣达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方园公司称事发后晨亮公司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查看机器损坏情况并与其司进行协商时,表示维修费仅要2000元。运输费主张金额过高,认为应当以500元为宜。对于欣达公司主张的人工工资和车费,不同意支付。

本院认为:欣达公司以财产损害纠纷为由要求方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为侵权之诉。双方对于案涉劳务水刀机在交付给方园公司的过程中损毁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现双方就托运物损坏的归责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产生争议而致本案纠纷。就原被告的诉辩及举证,本院评析如下:

关于托运物损坏归责的认定。欣达公司提交的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可证明方园公司的叉车司机在对欣达公司交运的货物进行卸货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劳务水刀机在外力作用下发生倾斜而摔落受损的事实。该叉车司机在作业过程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其行为与劳务水刀机的受损有直接因果关系,具有过错,因此该叉车司机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事发时,该叉车司机受方园公司的安排正在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该司机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方园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欣达公司已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劳务水刀机的维修费7800元,方园公司虽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推翻上述费用及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故本院对方园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并采信欣达公司的主张,确认维修费为7800元。关于运输费,由于劳务水刀机损坏后维修的需要,确实会产生运输费的支出,欣达公司主张返厂维修的运输费为900元,有托运单、发票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但对于事发前欣达公司将货物从佛山运至广州交付给方园公司的运输费900元,该次运输费不属于方园公司的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欣达公司要求方园公司予以赔付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欣达公司主张派人处理本次事故所产生的人工工资和交通费,并非是本次事故的直接损失,欣达公司要求方园公司予以赔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欣达公司上述维修费、运输费合理损失合计8700元,应由方园公司予以赔付。欣达公司主张超过本院核定的金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方园物流有限公司向佛山市欣达物流有限公司赔偿维修费、运输费8700元;

二、驳回佛山市欣达物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元,由佛山市欣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广州市方园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5元(佛山市欣达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25元,广州市方园物流有限公司应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直接向佛山市欣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受理费25元,广州市方园物流有限公司还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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