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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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刘**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横六街2号405房的房地产权证,相关费用由原告刘**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
裁判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