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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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岐诚化工有限公司 厦门隆亿兴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岐诚化工有限公司向厦门隆亿兴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369元及利息(以33369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1年4月27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直至广州市岐诚化工有限公司清偿之日止); 二、刘**对广州市岐诚化工有限公司依上述判决第一项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厦门隆亿兴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48元、保全费376.19元,由广州市岐诚化工有限公司、刘**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厦门隆亿兴贸易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