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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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华杭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黎*向原告广州市华杭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1980元及利息(以419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4.75元,由被告黎*负担(原告已预缴,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迳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