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喻*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偿还截至2021年6月10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23079.09元、利息2535.7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57.59元,以及从2021年6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元,由被告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0
发布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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