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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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喻*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偿还截至2021年6月10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23079.09元、利息2535.7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57.59元,以及从2021年6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元,由被告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